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6〕64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我市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示范工作,市住建局牽頭起草了《四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就有關內容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2年4月18日,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電子郵件:spshmcssb@126.com。
電話:0434-3269061。
郵遞信件:四平市鐵西區南湖大路建設大廈3層海綿城市建設服務中心辦公室。
附件:四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四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3月18日
四平市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規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結合四平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定義】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從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著手,綜合采用“滲、滯、蓄、凈、用、排”技術措施,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徑流,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行為對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適用范圍】
四平市城市開發邊界范圍內新、改、擴建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梨樹縣、雙遼市、伊通縣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除九類項目以外,其他均應實施海綿城市建設。具體如下:
(一)應急搶險工程
(二)保密工程
(三)可能產生特殊污染的建設項目,如石油化工生產基地、加油站、大量生產或使用重金屬企業、垃圾填埋場、綜合性醫院、傳染病醫院、危險品倉儲區等。
(四)市政路橋類項目:
1.人行天橋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單體人行天橋、建筑連廊工程);
2.橋梁工程(無橋下綠化);
3.隧道工程(不含兩端接線);
4.道路交叉節點改造工程(交叉口改造、跨線橋改造);
5.地下連通通道工程。
(五)軌道交通類項目:
1.軌道交通地下工程(包括軌道區間及站點的地下工程);
2.軌道交通工程站點地上出入口工程(不含道路、綠化建設)。
(六)建筑附屬類項目:
1.加裝電梯工程(不涉及地面改造);
2.地下室、地下車庫工程(不涉及地面建設);
3.建筑加固改造及室內裝修(不涉及建筑物以外場地改造)。
(七)水利工程類項目:
1.河道清淤清障工程;
2.河堤護岸工程(無綠化退線的硬質護岸)。
(八)市政管線(桿線)類項目:
1.新建或改建市政管線工程(含綜合管廊、電力隧道);
2.桿、塔工程。
(九)技術設備更新改造類(不涉及建筑物以外場地改造)。
上述九類項目在其立項、規劃、設計、報建、圖紙審查、驗收等環節對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不作強制性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特點應做盡做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四條 【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是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部門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進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發改、財政、審計、水利、城管、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氣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管理
第六條 【規劃編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約束性海綿城市技術指標應當納入詳細規劃,并在規劃設計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七條【規劃管控要求】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技術指標,并在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八條 【設計審查要求】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設計單位開展規劃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應當符合海綿城市建設技術規范和標準,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專篇。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依法對海綿城市設計內容進行專項審查,未達到海綿城市建設技術規范和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九條【標準要求】建設項目應當同步建設海綿城市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執行海綿城市建設各項技術規范標準,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條 【施工要求】監理單位應依法履行工程監理職責,加強施工過程監管,做好海綿城市設施中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各項隱蔽工程在隱蔽前必須組織驗收檢查,形成階段性書面驗收意見。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要求進行施工,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設備等產品,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按相關要求進行進場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 【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建設工程項目中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專項驗收,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不得竣工驗收備案,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檔案資料。
第三章 運營維護
第十二條 【運維主體】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市政道路、排水、公園廣場、街頭綠地等公共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質保期限內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質保期限外履行建管移交程序后由相關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公共建筑、住宅小區、商業開發、工業廠區等其他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服務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采取PPP模式建設或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建設的海綿設施,按照合同約定執行,運營維管單位不明確的由海綿城市設施的使用人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 【運維制度】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建立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人管理,定期對設施進行監測評估,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運維費用】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建設維護費用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非公共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建設維護費用由產權人或者經營權人承擔。
第十五條 【安全標識】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路段、下沉式立交橋、地下通道、綠地濕塘、雨水濕地等區域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和監測預警裝置,制定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 【設施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挖掘侵占、破壞損毀、拆除改動海綿城市設施及配套設備。
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應依據管理權限向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批準后方可施工,并由申請單位承擔海綿城市設施恢復或改建費用。
第十七條 【禁止行為】禁止對任何海綿城市設施實施下列危害行為:
向海綿城市設施傾倒廚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糞便等易堵塞物;向海綿城市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損毀、穿鑿或者擅自拆卸、移動、占壓海綿城市設施;其他危害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處罰條款】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運營維護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市場信用監管系統。
第十九條 【處罰條款】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監理單位在隱蔽工程隱蔽前,未組織專項驗收檢查,無階段性書面驗收意見,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的,處工程合同價款千分之三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三)施工單位未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處罰條款】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將竣工驗收報告依法報備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處罰條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項目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檔案資料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處罰條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運營維護單位未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造成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處罰條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恢復或者未按期限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處罰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名詞解釋】本條例所稱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是指通過自然與人工強化的滲透、滯蓄、凈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設下墊面的降雨徑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
第二十六條 【施行時間】本條例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