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秩序,維護市容環境安全、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四平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織起草了《四平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試行)(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為增強本《辦法》的科學民主性,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提高《辦法》質量,現將《四平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試行)(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社會公眾將修改意見、建議以信件、傳真、電子郵箱等方式反饋四平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信件注明“辦法征求意見”字樣),并注明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郵寄地址:四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樓執法局辦公室。
郵政編碼:136000。
傳真號碼:0434-3606007。
電子郵箱:3396769813@qq.com。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21年5月12日。
特此公告。
附件:《四平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試行)(草案征求意見稿)》
四平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021年4月13日
附件:
四平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試行)(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證城市市容整潔、美觀、文明,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建成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招牌包括:
戶外廣告是指設置人(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構)筑物、場地、空間、道路及公路用地、市政公共設施、交通設施等載體,設置的廣告牌、霓虹燈、柱式廣告、電子顯示屏、燈箱、畫廊、標牌、實物模型等;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場地等載體,設置的彩旗、標語、布幅等;利用機動車、非機動車等交通流動工具外部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其他利用戶外空間設置的廣告。
戶外招牌是指設置人(單位或者個人)在自有或者租賃的辦公、經營場所,設置與其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用于表明名稱、字號、商號、標識的標牌、匾額、燈箱、實物造型等設施。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負責全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監督、管理及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監督管理及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和招牌發布內容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招牌發布內容的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公安、應急、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實施本辦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規范
第六條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則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經批準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進行。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允許、限制和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道路和建(構)筑物等,以及各區域的規劃控制細則;
(二)戶外廣告的類型以及各類戶外廣告規劃控制的要素,包括位置、形式、規模、密度、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要求;
?。ㄈ┕鎻V告設置的規劃原則、區域、類型以及其他要求。
第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并符合節能、環保、品質要求。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設計、制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
第十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部門、行業組織以及有關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三章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2008)》、《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CJJ149-2010)》、《吉林省城市精細化管理標準》等規定、規范要求,符合城市規劃建設要求,與城市規劃功能相適應,合理布局,規范設置。
第十二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范對設置戶外廣告作出禁止性規定的,區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第十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敉鈴V告設置申請表;
?。ǘ┥暾埲松矸葑C明文件;
?。ㄈ敉鈴V告設置位置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ㄋ模I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表明申請主體資格的文件;
(五)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書面材料;
?。┰O計方案、載體位置示意圖;擬設置的戶外廣告全景電腦設計圖;
?。ㄆ撸┌踩WC書;利用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房屋安全鑒定書;涉及交通路口的,須提交公安交通部門意見;涉及消防安全的,須提交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八)設置戶外廣告的,須要與當地黨委宣傳部簽訂承諾書,對日常公益廣告、重大節假日公益廣告發布等相關事宜進行承諾;
(九)規劃或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書;
?。ㄊ┓?、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實行統一經營、統一管理、有償使用原則,通過市場化運作與行政管理相結合的方式,取得經營權。
第十六條 利用下列載體或者公共空間設置戶外廣告的,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經營權:
?。ㄒ唬┱顿Y、融資建設的公共建筑、公共設施、公共場地等;
?。ǘ┕财嚒④壍澜煌?、公共自行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七條 市政府授權第三方國有公司負責全市城區內戶外廣告設施資源的經營權拍賣和運營管理工作。在制定拍賣方案時,應當就其具體位置征求規劃部門的意見,位于公路兩側的,還應當征求交通運輸部門意見。
通過拍賣方式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的,由第三方國有公司與設置人簽訂戶外廣告經營權出讓合同,出讓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置位置、數量、規格及期限;
(二)公益廣告發布的數量、時長或者比例不得低于20%;
?。ㄈ┞募s信用承諾;
(四)安全管理措施;
?。ㄎ澹┰O置期限屆滿后,戶外廣告設施和經營權歸政府所有。
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的,應當依法依規到屬地區城管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手續。
出讓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規定。
第十八條 組織文化、旅游、體育、公益、產品展銷、商業宣傳、節日慶典等活動,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的,設置人應當按規定時限向屬地區城管部門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表;
?。ǘ┰O置形式、范圍、期限和管理措施的書面說明;
(三)載體位置示意圖;
?。ㄋ模┓?、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區城市管理部門自收到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后,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娮语@示屏設置期限不得超過3年,其他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2年;
(二)利用市政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的,按照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規定的期限確定,最長不得超過5年;
?。ㄈ┡e辦大型文化、體育、商業等活動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設施,公益性的不得超過活動截止日期,商業性的不得超過30日,且活動結束后2日內予以撤除;
(四)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土地或者建(構)筑物屬于租賃的,其批準有效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約定期限。
第二十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找幎ǖ牡攸c、位置、規格、設計圖、效果圖等內容設置;
(二)按照城市照明或者景觀照明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照度和開閉時間;
?。ㄈ┰趹敉鈴V告上標明行政許可文號;
?。ㄋ模┙泴徟O置戶外廣告的,應發布不得低于20%數量、時長或者比例的公益廣告;經營性戶外廣告版面空置,超過7日的,應當發布公益廣告,直至發布經營性廣告為止;
?。ㄎ澹┎坏靡怨鎻V告名義變相設計、制作、發布經營性廣告;
?。┱諆Φ貕K的圍擋設置廣告的要全部設置公益廣告;利用施工場地圍墻(擋)設置廣告的,每面圍墻(擋)外立面用于公益廣告的面積不得少于50%;
?。ㄆ撸敉鈴V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失去使用價值的,設置人應當修復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
(二)妨礙生產經營或人民生活、影響城市容貌的;
(三)危害市政、交通、電力、園林、通訊、熱力、燃氣煤氣等公共設施的;
(四)利用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
(五)影響滅火救援和人員疏散逃生的;
(六)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代建筑和名勝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及城市標志性建筑上設置廣告的;
(七)在坡頂屋、屋頂為透空護欄的建筑及屋頂造型獨特的建筑頂部設置廣告的;
(八)未經批準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置立柱式廣告的;
(九)附著于樹木和影響樹木生長設置廣告的;
(十)未經批準在道路、臨街建筑物懸掛橫、豎條幅的;
(十一)使用國家禁止使用或有不健康、不良文化內容的;
(十二)在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和設施上設置廣告的。
第二十二條 經審批的戶外廣告,設置期滿后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需要延期設置的,設置人應當于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原批準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其中,經營權到期的,還需依法依規重新獲得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占道費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戶外廣告設置占道費和招標、拍賣戶外廣告經營權所得收入上繳同級財政,用于彌補城市建設資金的不足。
第二十四條 設置人在設置招牌前,可以向屬地區城管部門查詢設置要求,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相應服務。
招牌設置前,設置人應當向屬地區城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招牌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表明申請主體資格的文件;
(二)設計方案、載體位置示意圖;
?。ㄈ┈F場照片;
(四)安全承諾書。
第二十六條 設置招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蠂液褪〕鞘腥菝矘藴室约霸O置技術規范;
(二)共用一個場所或者建筑物設置多個招牌的,該場所或者建筑物所有人或者設置人應當進行整體規劃設計、制作;
?。ㄈ┱信频捏w量、規格應當與所附著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適當,與相鄰招牌、廣告的高度、形式、規格等協調統一;
?。ㄋ模┰O置人搬遷、變更、歇業或者解散的,應當自搬遷、變更、歇業或者解散之前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
第二十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招牌應當按照經批準或者備案的設計圖、設置效果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竣工后,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需要檢驗的,設置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機構依據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第四章 維護和監管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招牌應當符合戶外廣告、招牌設施的安全技術標準,保證戶外廣告、招牌的安全和牢固。
第三十條 設置戶外廣告、招牌應當選用節約能源、符合消防、環境保護要求的材料。戶外廣告、招牌設施上的照明設備應當符合國家照明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氣線路應穿金屬管密封保護,并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三十一條 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安全、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檢查、維護。
設置人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安全標準組織安全檢測;對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人應當立即修復或者拆除。
遇有大風、暴雨或者其他異常天氣預警時,設置人應當及時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采取加固、斷電等安全防范措施;發現漏電等安全隱患時,設置人應當立即予以修復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在建設、修復或者拆除期間,設置人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
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褪色、字體殘缺等的,設置人應當及時修復、更新;配置的夜間照明設施,應當保持功能完好;電子顯示屏、霓虹燈等設施,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過期和失去使用價值的,應當及時拆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經審批的戶外廣告在設置期限內,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依規辦理?!?/p>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封閉式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屬設施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予以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本市市區建成區內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由屬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廣告設施的;
(二)在不符合城市市容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地點設置廣告設施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發布廣告或發布廣告內容違法的;
(四)未按規定設置公益廣告的;
(五)違反城市規劃、道路、交通、市政、園林綠化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六)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第三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責任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檔案,記錄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戶外廣告設置中的不誠信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政主管部門公示該行為之日起3年內,不得參與本市戶外廣告經營權出讓活動:
(一)未經許可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或者許可期限屆滿拒不拆除的;
?。ǘ├霉鎽敉鈴V告設施發布經營性戶外廣告,拒不改正的;
(三)戶外廣告經營權出讓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串通投標等違反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有關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 本《辦法》相關條款如與上位法規定不符時,按上位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四平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四政發[2007]28號)同時廢止。